儋州校区危房户临时安置与住房分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对危楼排查及拆除工作的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以师生生命安全为第一要务,为进一步做好儋州校区危房户安置工作,提升教职工居住满意度和便利性,结合校区危房安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海南大学住房分配暂行办法》基本精神,结合校区实际情况,开展危房户临时安置与住房分配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三条 领导机构
住房分配由儋州校区危房拆迁工作小组领导,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及儋州校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担任,成员由保卫处、师生事务保障中心、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儋州校区危房户的临时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四条 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儋州校区管委会主任兼任,成员由保卫处、师生事务保障中心、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派人组成,具体落实安置及危房拆除工作。
第五条 监督机构
成立住房分配监督机构,成员由人事处、工会、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退休职工代表、在岗职工代表组成,对公房分配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政策宣传,并及时收集上报安置职工的意见,确保安置过程信息通畅。
第三章 安置对象及分配方法
第六条 安置对象
(一)住在危房内的海南大学在编在岗全职在儋州校区工作的教职工。
(二)住在危房内且未享受其他福利性住房的海南大学在编离退休教职工。
(三)住在危房内,海南大学在编在岗每年在儋州校区工作时间达到183天及以上的教职工。
(四)住在危房内,经儋州校区危房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人员亦可分配住房。
以上人员应为本人及配偶未在儋州市区租住单位公有住房(包括校内、校外),也未购买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的“无房户”职工。
第七条 分配方法
(一)儋州校区住房分配工作专班根据房源情况公布集中受理住房分配申请时间及房源情况。
(二)符合安置条件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向儋州校区住房分配工作专班申请安置,填写申表格,签署无政策性住房声明。
(三)所有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员根据住房分配计分办法分房。住房分配采用职务(或职称)计分、工龄计分、校龄计分、职务(或职称)任职年限计分和其它计分等五种因素加和得分,综合得分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分房。相同分数时采用抽签办法决定分房顺序。计分办法如下:
1.职务(或职称)计分
类别 | 各级别人员 | 分值 |
1 | 正高职称 | 35 |
2 | 正处级、副高职称 | 30 |
3 | 副处级 | 25 |
4 | 正科级、中级职称、高级技师 | 20 |
5 | 副科级、技师 | 15 |
6 | 科员级、员级、初级职称 | 12 |
7 | 工勤 | 10 |
2.工龄计分。工龄每年计1分,工龄从参加工作开始计算。
3.校龄计分。校龄每年计1分,校龄以实际在校工作时间计算,原海大工作人员校龄最早从1983年起计算,原热农大(含热科院)工作人员校龄最早从1958年起计算。
4.职务(或职称)任职年限计分。中级以上职称或副科以上的人员,计算任职年限,每年计1分,任职当年开始计算,其中,职务任职时间以任命通知为准,职称任职时间以聘书时间为准。正副职务计分可采用弃低就高的方法计分。
5.其它计分: ⑴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仅限申请人)加3分; ⑵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仅限申请人)加2分; ⑶本校双职工:加1分;⑷获得学校年度考核优秀一次加1分;⑸经学校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加1分;上述各种因素计算得分时,其年限均按自然年限计算。
(四)工作专班在监督小组监督下,根据分配办法计分排名并予以公示。
第四章 公开选房
第八条 选房流程
(一)公布房源信息,组织职工参观房源;
(二)组织申请人根据计分高低进行选房;
(三)选房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与儋州校区危房户安置与住房分配工作小组(具体由儋州校区管委会落实)签订《住房租赁协议》及办理其他相关入住手续,原有危房限期搬离。
第九条 有关规定
(一)学校双职工可按其意愿选择一方报名分房。
(二)已选房后又要求退房者,视为放弃分房,并视为自行安置。
(三)相同类型的公房之间不得调换。
第五章 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儋州校区危房拆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