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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大学住房分配暂行办法
    2022年07月08日 10:46

为了做好我校教职工的住房分配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海南省房改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分配对象仅限于我校在编在岗人员。退休人员的住房分配办法另行制定。

    二、住房分配管理部门后勤管理处是学校住房分配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调配与管理职工住房,接受有关部门及教职工的监督。

    三、住房面积标准教职工的住房面积标准按照海南省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住房分配计分办法住房分配采用职务(或职称)计分、工龄(含学龄)计分、校龄计分、职务(或职称)任职年限计分和其它计分等五种因素综合得分,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列分房顺序。相同分数时采用抽签办法决定分房顺序。各种计分因素如下:

    1.职务(或职称)计分

 

2.工龄(学龄)计分工龄(学龄)每年计1分,工龄、学龄不重复计算。

     3.校龄计分校龄每年计0.5分。校龄以实际在校工作时间计算,原海大工作人员校龄最早从1983年起计算,原热农大(含热科院)工作人员校龄最早从1958年起计算。

    4.职务(或职称)任职年限计分中级以上职称或副科以上的人员,计算任职年限,每年计1分,其中,职务任职时间以任命通知为准,职称任职时间以聘书时间为准。正副职务计分可采用弃低就高的方法计分。

    5.其它计分 ⑴离休人员:加3分; ⑵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仅限申请人):加2分; ⑶本校双职工:加1分。上述各种因素计算得分时,其年限均按自然年限计算。

    五、住房分配原则及程序

     1.住房分配坚持公开、公正、统筹兼顾的原则,在群众监督下进行。

     2.住房分配先由具备条件的教职工向住房分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住房分配部门进行打分排名,经三榜公示确定。第一、第二榜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并接受教职工监督与信息反馈;第三榜为选房榜,第三榜公布后,选房顺序不再更改。

    六、其它规定

    1.住房一般分为正高住房类型(含厅级),副高住房类型(含处级),中级住房类型(含科级),初级住房类型(含科员以下人员)等四种,不同级别人员按照其相对应的住房类型参加打分排名和分房;

    2.学校双肩挑的人员可选择职务或职称报名分房;

    3.学校双职工可按其意愿选择一方报名分房;

    4.已选房后又要求退房者,视为放弃分房,2年内不得再申请分房;

    5.相同类型的公房之间不得调换。但在集资房分房时,某一类型住房相对应级别人员选房后剩余的房源,允许其它级别人员越级或降级选房。

    七、本分配办法仅适用于2008年5月31日之前竣工的住房,2008年6月1日以后新建住房的分配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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